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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如何合同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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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仲裁
(1)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仲裁( 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均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纠纷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制度。仲裁方式具有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能为当事人保密、异国执行方便等优点。且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协议仲裁原则
协议仲裁原则又称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另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独立公正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 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协议,是提交合同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地点通常是指在哪个国家仲裁。对于国际争端来说,确定仲裁地点非常重要。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和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规定在哪个国家仲裁实际上就意味着适用该国的仲裁法和实体法。所以仲裁地点是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由于当事人对本国的法律和仲裁程序较为了解,一般都希望将仲裁地点定在本国。而且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仲裁结果往往也可能不同。仲裁机构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说明。
①常设仲裁机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②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起来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因此,在采取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仲裁条款中就双方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组成仲裁庭的成员、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3)仲裁程序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指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
①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②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③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④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的提议,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作的暂时性裁决,以利于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费用的负担,通常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4)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机构本身没有执行权。申请执行应当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才有效。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诉讼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合同纠纷诉讼是人民法院执行和适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执法活动。诉讼是合同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权威性高,法律约束力强。只要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之间又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1.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
1)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分工的规定,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外(法院民庭受理),绝大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归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他们受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章的规定,法院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种。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我国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分为4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及重大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等。请求司法保护是当事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原告)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的合同对方当事人(被告)有义务到人民法院应诉,并有权提起反诉。
(2)维护自己实体合同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
(3)处分合同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等。
(4)借以实现合同权益的诉讼权利。指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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