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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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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采购订单通常被认为是买方的要约,并在供应商(卖方)接受时成为合法的合同。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接受,合同也就成立。所以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撤回,它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该要约不可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得撤销。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也被称为接受。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或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檬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是指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签订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签字与盖章不在同一时间时,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有下列情形: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
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生效的条件
    采购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3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合同来讲,也需要具备上述3个条件。
    3)合同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采购合同生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依照《合同法》等规定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的无效
无效采购合同是相对有效采购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因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一情况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表面上(包括内容、形式)是合法的,但最终是达到违法行为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4.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存在撤销原因的情况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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