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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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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除应遵守法定、约定义务以外,还应遵守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2)在法律、合同对义务无规定、约定,或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将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卖方不得迟延履行,买方不得迟延受领。
(4)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如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快捷、合理的运输方法。
4)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采购方应适当受领给付;
(2)供应商履行合同债务时,采购方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供应商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2.合同履行的要件
1)履行主体
采购合同履行主体包括采购方(买方)和供应商(卖方),或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2)交付标的
交付标的物是供应商的主要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采购方是供应商的主要履行行为。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当部分履行。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卖方交付、买方受领标的物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就应当在该地点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期限
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供应商交付和采购方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价款及相关费用是指供应商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作出了相关约定,则采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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