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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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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所特有的、表现于全部合同法律规范并通用于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据和法律准则,或称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适用合同法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平等原则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主体都处在平等法律地位。不论合同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有无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如何、机关级别高低、个人职位贵贱,它们都以平等主体资格进入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当事人在某一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除赠与合同外,当事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一方在从对方得到利益的同时,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
(3)交易机会平等。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非经济地位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是交易机会的平等而非交易结果的平等。
(4)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合同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合同权益合法,都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来表示自己的意愿的原则。
(1)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也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2)自愿原则给予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包括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内容的确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选择合同形式等,由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约定。
(3)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3.公平原则
公平来自道德观念,提倡公平、谴责偏私是社会公德的要求。
(1)当事人应该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也要遵循公平原则。
(3)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也要遵循公平原则。
司法机关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处理合同争议。
由于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因此它在相当多的合同法规定中均有体现,运用公平的原则去分析、理解法律,是学习法律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规避法律或曲解合同约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对待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法陈述事情,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尊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滥用合同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5.守法原则
守法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或称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这一原则,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要有合法资格;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合同的形式和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必须具备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公共道德。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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