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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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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企业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目前上市公司中已有130余家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且上市公司有近7成表示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意向。国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定,而对于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尚没有规范性规定。
那么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应该如何设计,以及设计时应该哪些问题呢?本文作者从接触的大量案例来看,中小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慎重考虑激励目的和激励规范性两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1、把股权激励当作为员工谋福利
2008年,中关村东方华盛科技有限公司将在中关村三板挂牌。该公司有三个股东,考虑到挂牌上市后股份会有较大增值,公司CEO罗平认为这是一个为大家谋福利鼓舞士气的好机会,于是在改制过程中吸收近40位员工入股,其中入股最少的只有3000多元,占公司股本总额万分之一。
公司刚刚在中关村三板挂牌,便有个别小股东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企业主收购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这些员工都是在改制过程中入股的,因此都是发起人,所以无法立即转让股份。企业主被逼无奈,只得先把自己的钱借给员工。
这家企业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利益均沾,鼓励大家入股,而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很多中小企业主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很大阻碍。提高福利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以现金的形式给予;而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忠诚、团结奋进的核心团队,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股权激励为幌子筹集资金
2008年西安会顶电信责任有限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该公司的员工福利在西安属于中上层,经过7年的发展,公司年销售额近1亿。但是根据行业潜规则,中国移动、中国联系、诺西等该公司的大客户在建设网络时均由会顶垫资,由于工程浩大、回款期长,使得会顶电信公司账面盈利数千万,但是现金流异常紧张,员工奖金已经在公司留存两年了,并且在银行有大量的信贷。公司为了发展急需不断冲入现金,于是大股东就借股权激励之名筹集现金,最终也筹到了一千多万。
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为了提高激励对象认购的积极性,公司设置的对价形同虚设,按公司正常发展趋势就可实现,如此低的“门槛”使得股权激励完全变成了集资的工具。专门从事股权激励研究的经邦咨询公司认为,首先该电信公司的举措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其次这种股权激励完全没有激励的效果,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毫无益处;再者,大股东通过该激励计划是自己的股权比例得到稀释,用如此低廉的“价格”出售公司股权,是对公司价值的严重低估,在员工向公司变卖股权时公司势必遭受重大损失。
股权激励并不是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它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获得股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此外,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对于被激励对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如果企业主不诚信,员工就不会相信企业主真的在搞股权激励,不但不能激励,反而适得其反。
3、股权激励与公司制度、绩效考核
2009年初,宁海宁合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该企业做纺织印染剂,正处于告诉增长期,由于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发展过快使得到目前还没有成文的绩效考核制度,甚至连岗位说明书都未制作,公司管理严重混乱,老板叶总凭自己的精力已经远不能顾及公司的方方面面。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叶总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初衷为:实施了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就是公司的主人了,这样他们不用上级催促就会加班加点的工作,看到有谁偷懒就会主动汇报上级。
按照叶总的想法,实施了股权激励企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劳动”场所,类似共产社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该化工企业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是工资费用迅速增加,是的企业利润急剧下降。
股权激励并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做支撑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是一个繁杂的工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
二、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影响上市
股权激励创业初期经常采用的策略,虽此前有联想、四通为代表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股权激励上的成功尝试,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的股权激励还处于原始阶段,即使是高科技企业集中的中国“硅谷”中关村科技园区,两万余家企业中有正式股权激励安排的尚不足5%。
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有未来上市的目标。但是,上市标准非常严格,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企业上市。在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例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代理持股和虚拟持股。
代理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资公司)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我国采用的实名登记制,对于代持股一般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东,很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具有潜在的权属纠纷,这样的企业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企业存在代理持股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如果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
三、科学设置股权激励方案
光华迅达是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注册的一家高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建筑设计及施工。姜华是该公司总经理,在2002年创建了光华迅达,经过几年艰苦的努力,公司有了一定的规模,在2006年分别向公司技术总监张潘、销售总监金易各自赠与及低价转让了18%的股权。由于团队的稳定和团结,公司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也获得风投的投资,在创业板上市也列入日程。
根据光华迅达及其他一些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经邦咨询公司认为企业成功实施股权激励需要科学设计方案。在方案中,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可以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并要约定完不成任务、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这些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此外,激励对象属于劳方,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警惕心理很高,因此激励计划要达到预期的目的,作为资方的公司也必须保障激励对象能够行使股东权利,例如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获得年度分红,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投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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