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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不同供应商的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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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
A)描述错误:由于规格或工作说明错误而导致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问题常常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与惯例来解决的。如果采购订单描述商品出现了错误,供应商没必要承担此错误如货物已发出,事情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沟通来解决。这可能就会在“错误规则”(见G部分)的条框下解决,该规则通常不会为单方造成的错误提供缓解责任的方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因此确保采购订单或合同包含正确的描述是很好的做法。
B)定价错误或疏漏:双方不必为了达成合同而同意具体定价。只要符合两条要求,它们就可到后期再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首先,双方必须通过书面或行动表明签约意向。其次,必须形成某种合理的基础并依此解决以后在定价方面可能出现的冲突。
即使价格未定,UCC仍然认定签约意向的存在,除非合同包含具体的文字说明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此意向。
C)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如果在合同形成之后,根据已达成的协议,任一方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法律是不允许不履行的,那么该方就被认为是违约。在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基本利益是:
●期望值被界定为如果对方没有违约而应该获得的利益。
●信任损失的赔偿被界定为因为受损方信任违约方,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
●退还被界定为对已付款项的返还。
1.预计违约:预计违约指的是采购方有足够理由相信供应商不会履行原先的约定,或者供应商有理由相信采购方不会履行合同。例如,工厂火灾,不管是供应商或买房的设施,都可能让对方做出这种预测,就像任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时一样。
2.毁约:如果采购方(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之前)告知供应商将不履行合同,这是预计毁约,是违约行为。当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将不发货时也是毁约。
3.供应商违约: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没有如约发货或者送错货(非一致性供货)都是违约。在以上任一种情况中,采购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供应商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非一致性供货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补救,也就是弥补违约行为,只要供应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允许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约。因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前发错货,它仍有利余时间在采购方声称其违约前再发货以取代发错的货。对于UCC条款有两点重要的例外:
●在供应商履约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它将不履约,供应商当时可能被认为是违约,尽管履约时间并未到来。这叫做预计毁约,意思是如果供应商说它将不履约,采购方有权相信这是真的。但是,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很好的做法,以防供应商再次改变计划。
●如果采购方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可能不履约,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当的履约保证。UCC为此提供了依据,要求供应商在30天内给出答复。如果没有如期答复或者没有适当的保证,采购方可以取消合同。
4.采购方由于供应商违约的索赔: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以下几类赔偿金:
●替补赔偿金采购方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可以要求违约供应商补偿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但采购方必须认真寻求最合理的替代价格。
●意外赔偿金这些是与纠正违约、试图重新工作或利用非一致性商品相关的开支。
●后果赔偿金这是与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相关的,并可能与因此损失的销售量、企业倒闭或者个体伤害相关。因为这种赔偿金可能很高,供应商会竭尽全力否认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清偿赔偿金UCC的2-718节规定,对在违约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赔偿金数额要事先达成一致,这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考虑到因违约预计或实际造成的危害、损失证明的困难,以及如果不便另外寻求适当补救,甚至不可补救等各方面情况时,赔偿金数额必须是合理的。提出不合理的超额赔偿要求的条件作为惩罚是无效的。
●一般性赔偿金这些包括供应商在签约时本应了解,而且不可能以常用的方法补救的要求和需求。
5.采购方违约:采购方违约方式包括:
●不合理退货采购方必须有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的约定发货。它们不能签约后又改变主意。
●不合理撤销接货UCC做出了初始接货与后来撤销接货的区分。可在刚接到初始货单时退货,但是如果货已接收,采购方以后不能退货。但后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削弱商品价值的缺陷,采购方可以撤销接货,但必须通知供应商并为其提供机会以实施改进。
●发货前没有及时提交付款如果采购方未遵循双方就预付金达成的协议,或者如果采购方要求货到付款并且只在货到时才会付款,采购方就违反了合同。
●毁约这种情况指的是采购方告知供应商它将不会遵守合同。
6.卖方因采购方违约的索赔:供应商因对方违约而能采取的补救方法包括:
●转售赔偿金包括将商品转售别处的开支。
●市场赔偿金如果采购方违约是在供应商转售商品期间,市场中此类商品贬值的话,供应商可以要求差价赔偿金。
●损失的利润  在任何索赔诉讼中,供应商可以对由于采购方违约造成的最大利润损失索赔。
●合同价格索赔如果经过合理且认真的努力之后,商品仍然不能被转售,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方赔偿全部商品合同价值,或者至少赔偿净折余值。
D)责任问题:采购方经理应该始终以不使其所在组织承担责任、保护其在以后冲突中的补救权利为行动目的。
1.对供应商责任的限制惯例:UCC目的不在于惩罚未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是规定对受损方的直接赔偿金,以及违约导致的任何意外赔偿金和后果赔偿金。也就是说,目的在于使受损方再次回复“完整”。然而,在采购方能收到赔偿金之前,采购方必须给出详细证明。另外,允许供应商在UCC条款下限制其对意外及后果赔偿的责任,而且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2.后果赔偿金:后果赔偿金包括:
●因在签约时供应商就有理由知道的一般或特殊要求,而导致的不可能通过替补或别的办法避免的损失。
●因违反任一保证对人身或类似财产造成的伤害。
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负责所有情况下的后果赔偿金,因其在签约时就该了解的采购方的一般和特殊要求。为获得后果赔偿金而证明受损程度的责任在于采购方。损失的确定可在具体情况下以任何合理方式进行。
3.保留无害和保障条款:采购订单及合同条款和条件应该始终包含否认或限制因供应商违反现行法律而造成损失使采购方应承担的责任。但用于销售单的典型条款仍然试图限制供应商的责任或者推卸责任,这样采购方必须抵制这种企图。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此法案意在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安全产品的侵害。它要求消费者商品里存在的已知或潜在隐患必须报告给消费者产品委员会,并且要求必须主动收回不安全产品,管理范围包括制成品或采购以供转售的商品以及部件。采购合同单应该包含免除购买方承担与产品收回或缺陷相关款项责任的条款。在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将已知或潜在隐患告知采购方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产品责任一般来说,被产品伤害或由于产品原因受到伤害的个人或者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有者有权起诉,该产品销售环节中的每一方都将分别承担责任。但是,该环节中任何没有造成问题、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责任。而且,合同管辖的各方可以事先就谁将为个人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达成协议。
由于供应商合同单可能包含推卸产品责任的条款,因此采购方合同单应该包含合理的保障条款,以有效维护采购方权利。
●专利的侵犯专利权赋予而且只赋予其所有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项目的权利。采购方可能因为使用专利产品而被控告侵犯专利,即使采购方是诚心诚意购买的该产品,并非有意想欺瞒。如果控告有效,结果可能是要求采购方支付赔偿金及禁止其继续使用该项目。UCC包含专利担保条款,使卖方负责支付买方赔偿金,但直到诉讼已定案才要求支付。因为专利诉讼开销可能非常大,采购方应该首先确保采购合同单得到证实,其次要确保有设计合理的保证采购方权利的保障条款,包括:
一 随着诉讼发展进行周期性退还成本的规定;
一 要求供应商在诉讼中辩护的权利;
一 要求采购方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
如果相冲突的条文互相抵消了,诉讼又回到UCC管辖范畴内时,只有专利担保条款才适用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方法之一是让供应商签字以确认采购订单,或者签署其他包含有利于采购方条文的文件。
4.保险:合理的采购实践要求供应商或者接管采购方地产的供应商提供足够自己或他人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保险项目。建议涵盖的保险项目包括商业一般性责任险、车险、工人赔偿金以及雇主责任险,并且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潜在隐患。分包者应该同样被包含在保险范围内,采购经理应该以足够保险项为条件签采购合同,或者确保在提交合同前它已处于合理位置。
如果立约商是在采购方处受伤,采购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院是否认为受伤立约商是独立立约人还是只是一名员工。在法院看来,立约商是员工,只有买方才是“主要”立约人,如果:
●主要立约人告诉立约商如何完成工作,或者必须负责管理他们的工作。即使主要立约人有权管理立约商工人的工作,但实际上并不管理,雇用关系仍被认为是存在的。
●主要立约人提供工作所需工具,包括交通工具。
●主要立约人有权随时终止立约商工人的服务。(如果工人是在工作即将结束时被解雇的,那么他们将被当做独立的立约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立约人完成工作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立约商工人完成主要立约人的部分常规工作。
●立约商工人按时间段(小时、星期、月)拿报酬。立约商按工作性质拿报酬。
●立约商并不以独立立约人的身份在公开场合露面。独立立约人身份的证据可以包括立约人抬头的信笺、企业资质注册、过去作为独立立约人做的工作等。
5.受损风险或责任:因为与商品在两方之间的转移有关,受损风险纠纷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双方的直接交易中。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商品的一方有最好的保护商品的机会,因此承担风险。这时,受损风险随货物转移,除非卖方违反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有权退货,直到非一致性得到补偿之前,卖方一直承担风险。(非一致性指货物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不符。)
第二种情况牵涉到第三方(如运送方)。这时受损风险取决于船上交货(F.0.B)规定:
●F.0.B起点卖方承担责任直至它将货物装到合适的运送方,之后采购方开始承担受损风险,而且必须要求运送方承担运送中受损的责任。
●F.0.B目的地卖方承担责任直到货物运到买方码头,之后风险由采购方承担。
●F.A.S这个术语代表的是船旁交货,是货物由船运送时使用的词。它要求卖方把货放在运送方能进入的装货码头,那时受损风险转移到了采购方。
●C.I.F这个运货术语代表成本、保险和运费,比较典型地是与一目的地连用。例如一批装载的货物,采购方工厂使卖方有义务将货发到并装到运送方,拿到提货单,支付货运费,买货物保险,准备必要文件,将所有采购方取货的必要文件发给它。尽管卖方买了保险,任何受损货物的处理由采购方负责。
●C&F这个术语指的是成本与运费。它除了是采购方安排保险事宜外,其他与C.I.F相同。与运送中货物有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F.O.B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受损风险。例如,根据F.O.B起点规定,运送中危险材料的散落对于采购方来说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因为责任一般是跟随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可能在起点已经转到了采购方。常识告诉我们,所有这样的货物都签订F.O.B目的地合同的话,采购方能更好地免于责任,而且应合理为运送方投保,以防止涉及相关具体的隐患。
与运送中危险材料散落相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传统的运送中受损的风险。在这类情况下,建议采购方:
●为所有危险材料拟订F.O.B目的地合同,以使供应商在运送过程中始终拥有财产所有权。
●确保运送方有相应资质,并且为环境污染风险投了保。
国内交通条例的讨论参见任务110。
E)受财政问题困扰的供应商:有财政问题的供应商主要表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供应商控制成本的努力可能导致质量与服务的整体下滑;二是面临财政危机的供应商如何发货并持续供货(参见任务111)。
1.阶段性付款:这是进度付款的另一种说法。这种付款通常与完成百分比任务或完成合同基准点任务相关。
2.提早获得材料:这个术语指的是不经过转移所有权获得从而控制材料。这要求双方达成协议。
3.破产或财务重组:破产问题可能对供应商更重要,但采购方关心的两方面问题包括:
●执行中盼合同破产法允许向法庭申请寻求保护的供应商查看所有执行中的合同,决定哪一个是它将要履行的。既然破产法是联邦法律,它取代了规定采购订单或合同条例、保留采购方在供应商破产情况下取消合同权利的州立法律。另外,破产法不允许采购方以自身要求及连续未得到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为理由取消合同,除非是在供应商已经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
如供应商已经不再履行责任了,那么采购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则供应商就必须:
一 对失职进行补救;
一 对采购方因其失职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 提供足够的履行责任的保证。
●当供应商拥有采购方财产时收回破产供应商手中的财产必须通过法庭。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对其财产有合法权利,实质上是处于债权人位置。
合理做法规定此类货物应该做出适当标记,所有有关它们的文件记载应该具体确认所有者。如果货物没有返还,采购方可以控告,但是如果供应商破产了,似乎不值得这样做。
如果恰当的话,有一种安全措施是采购方提交一份正式的财产安全利益作为原始协议的一部分。
采购订单及其他合同单涵盖处理无偿付能力或破产供应商的一般条例和条件是很好的做法(即使它们可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因为它们为在等待偿付的采购方提供了一定优势。而且,如果在供应商无偿还能力不再做生意,但也不寻求法庭的破产保护时,它们可能有价值。
4.契约问题:采购方把契约当做保护它们的组织不受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的手段。在对付供应商时,契约使用广泛。
●劳务和材料契约如果供应商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受损的分包者或供应商可以提交技工财产扣押权书,以此阻止采购方或所有者使用。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支付劳务和材料费,这使采购方或所有者免担此风险。
●履约契约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在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时支付赔偿金给采购方或所有者。
●投标契约投标契约保证了投标人将接受合同定价,或者由于投标人没能履约,不得不多花钱以让人履约的采购方将为此差价得到赔偿。
F)送货或交通问题:与送货和受损风险相关的问题有:
●供应商对运送中损失的补救也许人们期待供应商很爽快地就替换运送中受损的货物,因为运送过程是由它们来承担受损风险的。然而,在出现缺货之类的问题时,最利于供应商的做法是不要这样做。相应地,在合同条款中包含供应商应负责多长时间的运送中受损货物的补救之类的条款是很好的做法。
●逐步送货同样重要的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是,直到采购方收到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需要用来检测或使用商品或设备的所有东西时,才算完成运货。
●使用采购方规定的运送工具在目前的环境中,采购方及其交通部门通常的做法是使用各种度量方式(如体积)来协商运费,这能带来大幅折扣。相应地,合理做法要求针对因供应商没能遵循指令而导致运费高出预计的情况,采购方应制定运送工具详述、系统警告等程序。
●F.0.B条例的模糊性采购方应该通过明确指出受损风险转到何处以排除F.O.B条例中的任何模糊性。假设一批货物发到采购方在纽约的工厂的合同上写着“F.O.B纽约”,但在纽约城内发生损失。可以说目的地已到,采购方承担风险,尽管货物始终没有真正到达采购方。同样地,如果供应商要从别处运货,F.O.B起点合同可能涉及比从供应商处到合同约定处要高得多的运费。例如,采购方在西海岸,供应商总部在中西部,货物要运到东海岸。
G)“错误法律”:错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UCC没有在合同文件中针对真实错误作出规定。因此采购方必须求助于普通法律。法庭将不会考虑免责,除非错误是实物性的。如果它考虑免责的话,以下几点适用一般性规则:
●法庭试图公平对待双方。如果所犯错误对另一方不造成损害,可准许免责。然而,如果另一方由于对真实错误的信赖导致损失的话,法庭不会准许犯错方的免责。
●在一方诱使另一方犯错,或者错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得不让人认为是另一方想占便宜的情况下,通常会准予免责。
H)接收、退货和撤回:这是UCC中的规定:
●接收在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中,在收货方对商品进行充分检验后接收商品,此时采购方:
- 告知卖方货已接收,或者如果货不相符,采购方还是予以接收。
- 不退货。
- 与供应商拥有货物不同,可以对货物进行诸如使用、销售或加工。另外,接收任一商品中的一部分就包括了接收整个商品。
接收后,采购方必须按协议支付货款,并且承担证明后来发现货不相符的责任。
●退货采购方必须在发现缺陷(或如果进行常规验货本应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内,就缺陷和退货事宣告知供应商。必须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和机会来纠正不相符性(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否则,采购方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另外,采购方一定不要放弃其验货的权利。
●撤回接收如果缺陷是在接收之后发现的,采购方依据以下规则可以撤回接收:
- 缺陷必须是严重影响商品价值的,而且是真正潜在的缺陷(也就是说,缺陷不是非常明显,因此可以在正常的接收验货中没有被发现)。
- 如因供应商无法补救,在接收时就知道但还是怀着供应商能补救的合理愿望予以接收了的非一致性货物,采购方可以撤回接收。
I)修改、废除、放弃
●修改:假设要修改的责任和义务条款还未履行,而且考虑到签订合同时未预计到的情况这种修改是公平的时候,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条件下修改合同。在UCC框架下,不需要额外考虑以修改合同,但一定不能是建立在欺诈强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背诚意的基础上。
●废除双方可以同意在履约前废除合同。这要求各方取消对方义务以达到取消合同的目的。
●放弃一方可以放弃在执行中合同的权利。放弃条款应该是书面且具体的,这样放弃一种权利并不等于放弃其他权利。要注意确保放弃不要被理解为一直继续并延伸到其他类似协议。可以通过恰当的通告告知对方收回放弃的权利,除非由于一方依靠此放弃的权利,收回将对其产生不公。
J)违约或不履约或补救:有几个适用于这些情况的法律术语,包括纠正、替代、意外赔偿金、清偿赔偿金及后果和实际赔偿金。
1.纠正:纠正是使情况回复到正常情况,包括将各项事务回复原先的状态,或者按原计划履行合同。
2.替代:替代是保护不因违约而承担违约或支付赔偿金责任。
3.意外赔偿金:包括在验货、接收、运输、正当退货的保管等中发生的开销,也可能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时所需的相关开支和酬金,以及其他由于延误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意外合理开支。
4.清偿赔偿金:清偿赔偿金条款是在双方认为将来可能的违约很难计算损失的情况下,用来提前决定赔偿金。
清偿赔偿金条款能用于诸如服务反馈时期、设备检修停工期、延误的运货以及没能运送某些关键材料等情况。条款可用于部分违约以及完全违约。清偿赔偿金与其他赔偿金一样,是为了归还而不是惩罚。
5.一般赔偿金:一般赔偿金是“因违约自然而来”的赔偿金。法律认为这些赔偿金是可预见的。一般赔偿金(意外赔偿金是其中一类)是与“特殊赔偿金”相对的。特殊赔偿金(后果赔偿金是其中一种)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变化的,在得到它们之前,特殊赔偿金的可预见性必须得以证实。也就是说,采购方必须证明供应商知道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会蒙受如此损失。
般赔偿金不需要这种证据,供应商应该预见到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将遭受一般损失。
6.后果和实际赔偿金:后果赔偿金通常包括损失的利润及其他“由于”供应商无力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它们得到批准是因为它们是理智的采购方和供应商能预见的后果。
K)合同的终止:这是指一方因违约以外的原因而行使协议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终止合同。只要合同终止,所有执行中的义务就免除了,但基于先前履约或违约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取消与终止的不同在于,取消意味着有原因并且必然让“犯错”的一方为其不履约承担赔偿责任。
1.有缘由或不履约:这通常会造成合同的取消,也就意味着违约。
2.出于方便:UCC不允许因求便利之故取消合同。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来自双方协议,而且通常包含在因求便利之故终止合同条款中。但准则仍要求所有此类行为必须公平而且诚心诚意。例如,因求便利之故而终止的合同通常涉及对已履约部分的报酬,也可能包括整个合同的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条例规定,联邦政府可以随时为求便利而终止某一合同,不管有没有缘由。而且,在政府合同中,供应商无法实现未履行部分合同的利润。
3.目标受挫:在UCC框架下,如果双方达成合同,但后来合同对于一方来说“在商业上不可行”而无法履行,则这一方将被解除履约责任。但是,准则规定供应商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不会使其成为商业上不可行的。相应地,市场浮动、成本变化等这类原因或其他业务中不可预见的原因不是无法履约的正当理由。但像战争、自然灾害、原材料短缺或其他改变履约根本性质的事件可能被当做正当理由而接受。
要以此辩护,供应商必须告知采购方在合理期限内履约,如果供应商并非不能履约,它必须在牵涉到的各采购方合理分配履约。如果供应商没能达到这些要求,它将不能在商业不可行性概念下免除履约责任。
在分配告知与建议后,采购方可以接收分配或完全终止合同。如果没能在合理时间内( 30天以内)这样修改合同,合同将失去约束任何未来履约行为的效力。
4.不可原谅的延误:不可原谅的延误指不能以真实不可抗力事件为正当理由的延误。这些通常是管理行为引起的,双方都有可能造成延误。
L)合同暂停:当采购方单方决定暂停合同规定的某一活动时,合同暂停。应该给供应商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计划暂停。一旦暂停,采购方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根据暂停期满前合同的完成率减去所有前期付款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暂停期超过原定期限(30天以上),供应商有权要求另外的暂停引发的费用赔偿。
M)验货或退货的权利
1.验货权利:采购方有权在接收前验货。这个规定使采购方有机会确定送达的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相符。在采购方验货接收后,一般不允许它就质量或数量再提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验货工作。
2.退货权利
2.收回付款的权利:如果合同要求验货前交款,除非是送达的货物很明显不相符都不需要验货,否则就必须按合同规定付款。但验货前付款并不等于货物最终的接收。如果采购方付款后验货发现不满意的话,还可以退货。
当供应商送的货不相符时,采购方也能收回任何已付款项。
2.归还货物的权利对货物的接收被理解为采购方同意成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人。任何表示采购方接收的言词或行为就足够表明态度了。如果采购方拿着这些货,做法也像是表明这些货可以接收,那么即使采购方做出相反的声明,也算接收了货物。
如果在任一方面没有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全部退货、全部接货,还是部分接货。如果采购方退货,货物应得到妥善保管,直到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运走它们。
3.不相符货物的处置:如果在验货时发现货物不相符,要是履约时间也已过,那么货物的处置有以下办法:
①接收:可以原封不动地接收,或期待供应商做出补救后接收。
②退货:可以完全退货,并运还给供应商,同时给对方运送单和发票,告知供应商此行动及其中的缘由。必须决定原始采购订单是依然有效,还是由于供应商不履约而终止。另一种办法是返货并换货,这通常指涉及构成部件时的做法。
③重新加工:供应商常常派代表到采购方,对从此处购买的不完善的设备进行必要加工。供应商还常常会与采购方合作共同寻找如何对不相符材料进行合理使用的方法。
④重新归类:也有可能将接收的货物归到另一类,并用于不同目的。例如,接收到的水果也许并不适合制作罐装食品,但可以用来做果汁或果酱。
⑤废料如果货物不能重新加工、重新归类,或者不值得返还给供应商,那么它们就被归为废料。作为废料,货物能被回收、销售或者送出去处理。
4.给予及时的书面通知的义务根据UCC,采购方有义务告知供应商它的意图,是接受取决于供应商是否补救的不相符货物,还是退还不相符的货物,或者重新加工不相符的货物。如果在收到采购方退货或想调整货物的通知后,供应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反应,采购方可以:
●储存货物并要求收储存费;
●运返货物,运费向收货人收取;
●转售货物,并从收人中扣除合理销售成本;
●从货物价格中扣除重新加工成本。
N)撤销接收:当货物与合同不符,以至于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时,假如采购方当初不知不相符情况,或已知此情况但本有理由相信供应商会采取补救措施,那么采购方可以撤销接收。也就是说,采购方不能仅仅因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就撤销接收,除非此不相符情况严重影响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撤销接收可以是针对所有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撤销接收的采购方所处情境类似在刚接到时就退货,采购方必须给供应商发撤销接收的通知,应给供应商合适的时间以尝试纠正货物中的缺陷。
二、纠纷与冲突的解决
采购中的纠纷通常是因为采购方与供应商有不同的期待所引发的,很少是因为一方想占另一方“便宜”。相应地,商人通常努力以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来解决纠纷,同时以公正解决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另一方。纠纷解决办法包括:
A)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
1.仲裁:在仲裁情况下,双方向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提呈他们的案件,仲裁人在听完证词后,决定如何解决此案例。此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可通过法庭来执行。与诉讼不同,仲裁案件是不公开的,它们也可能更经济,能很快得到解决,并且不涉及证据条文、取证或上诉。
2.调解:如果不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请调停人帮助,调停人会听取各方反映情况,并分别提问,努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双方不放弃法律权利。
3.小型庭审:这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而是比较正式的调解过程。这个过程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常常牵涉到两方的企业法人实体。律师向上级具有完全调解权力的管理决策人做简短的申辩。在听证会之后,决策人讨论调解方案。这个过程是不公开的、自愿的,通常由双方同意的中立顾问主持。虽然小型庭审一般只用一天时间,但最终达成协议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小型庭审已被用于涉及专利侵权、政府合同、产品责任、反托拉斯、建筑等案例的处理。
B)再谈判:双方可以把所有分歧抛开,就合同再进行谈判。
C)重新起草合同:由于欺诈或双方共同的错误,合同未能表达双方真实的共识和意图,法庭可以允许以重新起草合同的方法予以补救。
D)仲裁: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所述方法解决问题,一方可起诉另一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将根据法律条款在法庭上解决。

三、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问题对采购方来说很重要,因为它们决定谁有责任递交赔偿要求,如果货物遭破坏谁将承担损失。根据UCC规定2-401节,货物所有权根据F.O.B(或F.A.S)点转移到采购方。
A)接收点:如果采购方恰当地拒绝货物或服务,所有权归供应商。
1.发货时:如果货物很显然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可在发货时即退货,那么所有权就转到了供应商。
2.验货后:同样地,如果需要验货,若货物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即可退货。验货可在运货前在供应商处进行。在跨国采购中,如果关注供应商的能力问题,这是个有效的方法。
3.在符合功能或性能要求后: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检验是否有缺陷外,产品还必须经过接收测试。当货物在F.O.B点提交时,所有权转到采购方。如果采购方退货,所有权回到供应商方。
4.付款之前:根据UCC的2-512节,如果要求验货前付款,付款不等于接收,采购方验货和要求补救的权利依然保留。付款不决定所有权。
B)所有权责任关系:供应商代表并保证它将是货物的惟一所有者,保证它有使可销售所有权不被扣押或阻碍的无限权利。
四、保证
保证是供应商做出的承诺,只要这种承诺包含在合同里,它在法律上就是可实施的。根据法律,采购方可以要求广泛有力的保证,或者可以接收供应商的完全不承诺。保证分为两种:
A)明确的保证:明确的保证是供应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它可以包括几乎所有供应商对其产品的任何说明或阐述。然而,由于口头证据规定的要求,要确保明确保证的存在,采购方应该将供应商做出的口头或书面声明都包括到合同中。除了在采购订单上做出详细的字面说明外,明确的保证可以包括广告、目录描述、照片、建议、样本,甚至供应商的口头要求,如果它们是包含在合同脚本中的话。采购订单表几乎总包含这样的条款,确定它是双方达成的“全部完整的”协议。
B)隐含的保证:隐含的保证是由UCC提供的。也就是说,要使它们发生效力,采购方不必明确在合同中列出这类保证。隐含的保证包括以下几种:
1.待售的所有权和权力:“商人”间不说自明的是供应商对销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法律所有权;它们不受安全利益、扣押财产或在签订合同时不为采购方所知的任何其他形式阻碍的限制;供应商有权相应地销售或转移商品。
2.隐含的适销性保证:除非此项保证已被排除在外或被修改,合同隐含的承诺是商品适销。这意味着商品必须具有同类产品的一般品质,在行业内未遭反对,适于同类产品的一般用途。
3.达到预期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供应商知道被采购商品的预期目的,知道采购方依靠它的专门技能来装备某一合适的产品,那么合同隐含供应商应该保证商品达到采购方预期目的。
UCC允许供应商通过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拒绝对适销性和适合预期目的的保证,允许它们将明确的保证局限于修缮和换货。几乎所有销售确认单都包含此类语言。因此,非常重要的是,采购方应该使用包含设计合理的条文和条件的采购订单表,以便有效抵消供应商的保证否决,之后遗留的差异由准则来填补。
C)潜藏缺陷:潜藏缺陷指的是在常规检验下无法确认的缺陷,一旦发现,会使采购方丧失产品价值。UCC规定,供应商有权将保证局限于它们所选择的“修缮和换货”。但是,准则规定至少应提供最小的补救,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修缮和换货”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它不会给采购方带来交易的利益。
补救的目的在于供应商在发现缺陷并得到通知后的合适时间内,给采购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UCC继而规定,由于环境原因,本来公平合理的条款却使一方丧失了交易的实质价值,那么该条款没有实现它的根本目的。在这些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就会被当成不合理的而被踢出合同,基于准则的一般性补救规定将取而代之。这将不会改变任何对例如后果性赔偿金等的有效限制。
D)生效日期:采购方应注意保证期的生效日期。例如,在收到主要设备到启动使用可能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保证生效于接收的时刻,生效结果就是保证期的缩短。不管保证期始于接货时,设备启动时、启动后、“调试”期,或任何其他时候,都是可以商量的,双方可以自由就此达成协议。
五、处理合同问题的典型管理步骤
尽管不能期待专职采购员都是“律师”,但他们应该懂得常规的合同法和UCC。而且,既然多数合同方冲突源于期待值的不同,专职采购员应该确保合同语言的完整,而且尽最大可能删除模糊语言。这样构建的合同就能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可能。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员有“知识和力量”,那么任何相反情况下都会使冲突升级的问题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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