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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定点采购行为的五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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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探索,定点采购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并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也常常会滋生出一些存在问题。对此,不少地方的“定点”采购活动急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
一、“定点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突出性问题
一是长期定点,变相垄断。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暗助其“关系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采取减少定点单位数量,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等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使某些定点单位长期地进行定点供应活动,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二是一“定”了之,跟踪监管缺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对定点单位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等基本就无暇进行跟踪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三是以定点为名,对外封锁采购信息。有的地区,地方保护思想严重,为了达到排外的目的,将一些本应对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也通过定点采购处理;另外,一些采购管理人员,还缺乏实际调研能力,教条主义思想严重,生搬硬套作风泛滥,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随意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一些不适宜或不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还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的活力。
四是随意夸大承诺,实际兑现难。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赚钱就是其经营的目的,因而,有些单位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就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就不再认真兑现其承诺,从而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二、通过“五项措施”规范定点行为
一是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为“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以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让定点单位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资格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了忧患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要建立定点采购单位的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而形成变相垄断。对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一次性的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的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着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三是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在定点单位之间也形成正常的竞争机制。定点单位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为此,必须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地区供应商的分布情况等,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激发定点单位的积极性。
四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流动性。究竟应选择哪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单位,不能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而必须在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而不至于会形成非某某供应商成为定点单位不可的被动局面或舞弊行为。
五是要切实增强监督检查与管理考核的力度,对定点采购单位实行淘汰制。由于定点单位的定点资格确定在前,而其提供的定点服务承诺则是发生在后,因此,为了防范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丧失诚信,不遵守诺言,欺诈广大的采购人等,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严格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严格兑现自己的诺言,对发现的重大违反承诺行为或违法问题,必须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建立“五项制度”约束定点行为
一是建立“定点采购”的项目认证制度。在选择要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时,一要考虑到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现实意义;二要考虑到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三要考虑到定点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等等。
二是建立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筛选制度。对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既不能人为“指定”,又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必须要在事前建立一系列的资格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公开筛选,如,针对每个不同的定点项目,如何确定定点单位的资格标准?选择多少个定点供应商为宜?如何确定具体的定点单位?等等,只有建立了筛选制度,才能防范各种暗箱操作或舞弊行为,才能使定点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有条不紊。
三是建立定点采购的合同档案制度。由于定点采购是一种一次性的“采购”,而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采购模式,可见,定点供应商在事前的“一次性”承诺情况,是关系到采购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此,为了防止有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单位资格后,降低其承诺的服务标准,甚至于“耍赖”或“欺诈”等现象的发生,采购人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切实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是建立定点采购的资金结算制度。如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由各采购单位与定点单位直接进行,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就很容易会使定点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采购资金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建立定点采购的日常监管制度。定点采购项目不仅是一些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而且,所涉及到的采购人也是相当众多的,一旦定点单位失去了诚信,不能严格履行其服务承诺等,势必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不仅侵犯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还损坏了政府采购形象,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加强跟踪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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