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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供应商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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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串通投标的两种形式
    串通投标主要有两种形式: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除以上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投标人是否串通投标加以认定: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六是技术标雷同。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的法定处罚措施
    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对此都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5.追究刑事责任;
    6.赔偿损失;
三、串通投标的防止措施
    1.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综合实力和专业实力相对突出的企业,或者在工程承包中企业进行联合竞标,让不同资质的企业各得其所,协调运转,使整个行业步入良性发展阶段。
    2.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等。三是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及资格后审制度,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增加竞争者的数量。深圳市建设局就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防范违标串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公开招标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调整招标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是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1人。二是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1人。三是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载明的最低要求。
    4.要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切断施工企业与业主串通的纽带,杜绝私下交易。发现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5.加强对投标人的数量、名称的保密及招投标过程的其他保密工作,尽可能减少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
    6.搜集相关资料,加强投标文书的技术核对,利用询标和答辩的方式来判断有无串通投标的现象。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应立即撤销其投标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令其退出市场,以保护合法者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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