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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技巧和策略--谈判中如何把握对手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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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把握谈判各方的需要和动机,是任何一项商务谈判赖以进行和完成的首要的心理前提。谈判前了解好对手的动机一定会为自己的加分的。

  (一)了解谈判对手的动机

  动机是人们进行一项活动时的内部动因。现代心理学把动机分解成三个要素:

  1.动机,即人们为什么要进行某一项活动。在谈判中,这一要素表现为谈判各方为什么要举行这一场谈判。

  2.面对的目标,即动机所指向的目标。在谈判中,它表现为谈判各方为什么会选择对方作为自己的谈判对手。

  3.持续时间,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动机的力是增强了、削弱了还是消失了。在谈判中,持续时间表现为各方的谈判动机只是某种一瞬间的念头,还是一种长时间的期望;表现为随着谈判的深入,谈判一方宁愿中止这场会谈,还是渴望将这场会谈进行到底。

  (二)了解谈判对手的需要

  毫无疑问,人们之所以会发动、维持和完成某一项活动,是因为这项活动能满足人们的若干需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心理学要将需要的研究作为动机研究的重点。当然,就人类而言,需要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内心需求,需要总是社会性的,它由社会所创造,并以社会的形式得到满足。

  在人类的许多活动中,需要和需要的满足都可以被理解为是单方面的,即人们之所以会发动和完成某项活动,只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若干需要。但在谈判中,情形就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必须是双方的。一项商务谈判如果只能满足一方的需要,则这项谈判就不可能举行。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总是既有获得,也有付出,获得是自身需要的满足,付出则满足了对方的需要。例如在一项商务谈判中,买方的基本需要是为了获得对方的某种产品,为此他必须以某种付出(货款或其他付出)作为代价;而这种付出对于卖方来说就成了他所欲获取的基本需要。需要的这种互相依赖性使谈判双方不仅成为对手,也成为互不可缺的伙伴和朋友。

  从纯经济的角度考虑,谈判的基本出发点似乎应当是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多的自身所需。但是从心理的角度考虑,谈判的基点则应当建立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如何更多地满足对方的需要。事实上,以后者作为谈判的指导思想,才有希望达到谈判的最大成功。

  世界著名谈判专家尼伯格把谈判中双方的需求情形分成以下六大类:

  1.谈判者为对方的需要着想;

  2.谈判者让对方为自己的需要着想;

  3.谈判者兼及对方和自己的需要;

  4.谈判者违背自己的需要;

  5.谈判者损害对方的需要;

  6.谈判者同时损害自己和对方的需要。

  在一项较大的商务谈判中,这六大类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但作为一项谈判的主导情形,第三大类无疑是最为理想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谈判的双方都应当考虑如何更多地付出以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只是意味着,你在制定谈判战略和策略时,绝不能忽视对方需求的存在。具体说来,在谈判的战略上,你应以双方需求的融合为指导思想;而在谈判的策略上,则应清楚地意识到,你的每一建议是如何满足对方需要的。约翰·温克勒在《计价还价技巧》一书中指出,对谈判人员提出的第一个要求是:他应当清楚他建议书中的各项条款是如何成为对方所需要的好处的,而这些好处应加以数量化。例如仅说“我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师住在离您仅有25英里的地方”是无用的,应当说“我们提供的服务将使您每年节省三万元”,并用一张表明顾客费用的分类明细表来加强你的叙述。很显然,这样的谈判策略必须以谈判者对双方需求融合的清醒意识为出发点。

  (三)激发成交的动机

  动机是促使人们去满足需要的驱使和冲动。因此,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员必须要找出与对方相联系的需求,激发对方成交的动机,进而促成交易的达成。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一般来说,激发动机应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是指对从事谈判团体和个人的动机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搞清从事这项活动的各种动机,这些动机包含哪些需求?其中最基本的需求是什么?动机产生于需求,只有认真研究谈判对手的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激发其成交的动机。通过控制动机,就可以促使其产生行为——达成协议。同时,需求的多层次决定了激发方式的多样性。对谈判对手的各种各样的需求,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激发,使谈判对手获得赢得谈判的满足感,以此促成双方达成交易。

  2.结合性原则

  对于共同利益的追求是取得一致的巨大动力。所以结合性原则是指使对方认识到,如果按我方条件达成协议,则对满足其本身的需要至关重要。只有当谈判对手认为满意时,他才有成交的积极性。西方行为科学家弗鲁姆在“期望理论”中列了一个公式:

  激发力量=效价×期望

  效价是指达到的目标对于满足需要的价值;期望是指达到目标能满足需要的概率。谈判对手对于达到目标的价值越大,达到目标能实现需求的概率越高,则激发力量越大。因此,谈判人员应该努力提高对手对达成协议的期望值的估计,才能激发其成交的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认为,人们不能指望单方面地从对方那里获取他们所欲取得的好处,他们只有给予对方一点什么,才能从对方那里获得一点什么。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给别人好处的人对接受者造成一种压力,接受者会给以回报以平衡交换关系。当然,这种交换不可能像在商品交换中那样是完全等价的,但至少它不是无偿的。在商务谈判中,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自我暴露方面

  谈判者总希望在谈判中更多地得到对方的有关信息,以便更正确的了解对方,为此,他们总希望对方更多地暴露自己。在这里公平原则则表现为,你想让对方更多地暴露自己,你就得更多地暴露你自己。自己深藏不露却要求对方敞开胸怀,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在谈判中是极少出现的。因此,老练而明智的谈判专家总是告诉新手应当坦诚相述——让对方更多地了解你,同时你也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以伪装和欺骗去换取对方的坦诚,并把这种手段视作谈判的高超技巧实在是一种极大的误解,最终你的所失将远远超过你的所得。

  (2)在让步方面

  在这里公平原则表现为,你想让对方做出什么样的让步,那么你就必须考虑你自己准备在哪些方面做出让步,让步总是双方的。例如在一项商务谈判中,卖方如果希望买方在价格上做出让步,那么卖方就要考虑在质量方面(或其他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从维持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关系和建立企业良好形象的角度来看,谈判者在制定让步策略的时候,重要的不是计算怎样以己方的微小让步去换取对方的大让步,更不是考虑怎样以压力去迫使对方单方面让步,而是计算每一让步行为组合的付出和收获,并决定哪一个选择对双方更有利。

  4.强化性原则

  强化是对于活动定向控制的一种方法。对于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使这种行为能够保持和巩固,叫做“正强化”;反之,就是“负强化”。为了使谈判活动顺利进行,就需要对对手的动机不断强化。例如,在谈判开始阶段,建立良好的谈判气氛,使对方愿意继续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专心地倾听对手讲话,尊重对手,使对手产生好感;在谈判结束阶段,肯定谈判对双方带来的利益,使对方放心等等。通过不断强化对手的动机,就会使交易易于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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