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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采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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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采购合同是全球采购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全球采购能否顺利地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球采购合同的签订状况。合同是当事人相互约定的各自的行为标准,合同内容的严密性对于争议的防范和处理有重要意义。
全球采购合同的意义
全球采购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全球采购合同是全球采购实务活动的核心和主导
全球采购实务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合同进行的。交易磋商的内容,例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等都是合同的内容。交易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合同。合同订立才意味着交易磋商的圆满结束。交易磋商后各方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卖方的备货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地点、风险承担范围、出具的单据、办理的手续等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做。在进出口企业管理中,一般还按照履行合同的需要设置部门。
2.全球采购合同是进出口交易顺利进行的保证
为了获得全球采购的利益,贸易双方进行反复磋商,相互作出对方所要求的、也是自己愿意和能够给出的承诺,保证将来去履行某些义务。这些承诺或应尽的义务是获得利益的成本。由于贸易者一般具有不愿增加和尽量减少成本的倾向,因而,往往会出现承诺落空、义务打折扣,使对方的利益受损。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对承诺者有很强的约束力,迫使贸易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诺。
3.全球采购合同是维护贸易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全球采购中,一方违反在交易磋商时自己给出的承诺,必然会造成另一方面利益受损。如果这种违背诺言行为发生了怎么办?这可以通过合同规定,一旦这种行为发生,违背诺言者对另一方要进行补偿,在法律上称作违约救济。各国的法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规定了救济的方法,使遭受损害一方的利益有了保障。    4.全球采购合同是解决全球采购争议的依据
在全球采购活动中,争议和纠纷很可能发生。一旦争议发生,各方总是各说各的道理。要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方式,明确责任及提出解决方法都需要有一个依据。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据。
买卖双方就交易的货物明确各自要承担的义务是全球采购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合同是判别当事人应该承担哪些义务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说,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买方主要的义务有:支付货物款;受领货物。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通过交易磋商中各方对实现交易的各项条件而作出的要约和承诺来明确的,然后以成立的合同加以确定来约束承诺的兑现。因此,买卖双方的义务体现在一系列的交易条件中。某个交易条件对一方形成义务,对另一方则形成了权利。这些交易条件就形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在合同中又被称作为合同条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对某些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则要援引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那么,该合同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除非合同中排除其适用或作出不同的规定。
全球采购合同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开头和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两点:第一,要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法定详细地址列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第二,要认真规定好缔约地点,因为合同中若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作出规定时,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贸易习惯的解释,可适用合同缔约地国的法律。
(2)合同的主体。
这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
此外,有的全球采购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后,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1 Contract)和非要式合同(Infom、a1 Contt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由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或者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其合同是以非要式为原则。
在英美法中,虽然没有要式和非要式的划分,但可以找出与要式合同相近的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所谓签字蜡封的合同,这种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的情况,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该《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既是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全球采购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全球采购合同是以现代通信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款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款提出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书面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我国坚持这一点,是因为书面合同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确凿的证据,以消除其他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证据时举证的困难。另外,书面合同还有利于履行合同。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诸多的不便。
那么,当事人应于何时提出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而不是在双方以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均不受函电成交的约束。
如何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则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以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理由否定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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